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名称;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名称。
食品进口报关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增加以下两情形,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1) 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2)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1. 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疾病作用的;
2. 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3. 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4. 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5. 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6. 使用*、**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7. 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1.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 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3. 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4.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由卫生部制定,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现阶段,食品进口报关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标示营养标签。卫生部将根据《规范》的实施情况和消费者健康需要,确定强制进行营养标示的食品品种、营养成分及实施时间。
基本要求
营养标签应当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营养成分标示内容应当以一个「方框表」形式表示,营养成分表的方框可为任何尺寸,方框可以设置为与包装的基线垂直。基本格式按照《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
营养成分标示内容必须标示于包装的醒目位置。
包装可用标签主面积小于20平方厘米(cm2)或特大规格包装也可使用横排(水平)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