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口冰鲜水产品检验检疫结果作出如下结果处理:
(一)进口水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销售、使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当注明进口水产品的集装箱号、生产批次号、生产厂家及唛头等追溯信息。
(二)进口水产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1.需办理进口检疫审批的产品,无有效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
2.需办理注册的水产品生产企业未获得中方注册的;
3.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疫证书的;
4.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三)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以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