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18条的规定,“验核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有效期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13条规定“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另外,根据《海关总署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进口商品提前报关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函[2002]414号)的规定,“凡实施临时**措施的商品,除享受便捷通关措施的企业外,一律不允许提前申报。
一、以推行进口“提前申报”为重点实现申报全面提速。
1、全面推行进口“提前申报”。
面向所有海运和空运货物(含分拨货物)、所有信用企业、所有通关类型全面推行进口“提前申报”。在舱单数据提前传输的前提下,企业提前申报报关单,海关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及税费征收,货物实际到港后即办理查验或放行手续。8月23日,上海海关12360热线再次全面解读进口“提前申报”,进一步明确:不需要换《提货单D/0》(运单),只要查询到舱单信息,在货物抵港前就可以申报。
2、进一步便利企业查询获得舱单信息。
不断完善单一窗口向企业推送港航信息功能,更加便利申报企业查询获得申报需要的舱单信息。对分拨货物,特别是空运分拨,请货代企业及时将分单信息通知收货人。